離題 問個與投資無關的問題 關於夫妻財產
假設
男方 女方
100年1月 受贈遺產土地ㄧ塊 存款20萬
受贈房屋兩棟 無房產
自己當下存款20萬
101年7月 無特別作財產約定結婚
105年9月 持有先前之房,土地 存款50萬
及後來存的兩百萬 無房產
而後發現不合要離婚,
請問,女方有權要求的資產是?
就我所知,應該是婚後存款的雙方差額ㄧ半
男生婚前受贈的房地應該不受影響正確嗎?
原則上是這樣,但是如果有轉移的情形可能會被視為贈予,比如原房產為男方所有,婚後變共同持有,那情況就不一定是這樣。感覺女方收入少一些,婚姻是對等的,沒其他因素的話,該給的就給一給,錢再賺就有了,好聚好散比較重要!找個律師問一問吧!